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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了对审计质量影响的实际对策

发布日期:2026-02-03 浏览次数:

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了对审计质量影响的实际对策
 
(一)建立特殊的一般合伙制立法机制
 
目前,我国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阐述了特殊一般合伙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没有独立立法,对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影响很大。鉴于此,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倡导特殊一般合伙制的情况下,还应加强立法建设,不断完善特殊一般合伙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项任务的执行,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意识,确保特殊一般合伙制的顺利实施。
 
(2)大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建设
 
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导致审计失败的因素很多,大部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问题,公司重组不会改变这种情况。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建设中,需要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质量验证的管理体系。此外,通过开设内部控制决策程序,选择安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更好地完善相关质量验证机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基础,为未来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规模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不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处理问题的独立性,为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做准备。
 
(三)严格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制衡机制
 
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过程中,建立制衡机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设立专门的委员会,以更好地发挥公司的制衡作用。例如,使用单独的薪酬评估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更好地控制合作伙伴和项目的质量,在相关实施程序设计过程中,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专业问题,不由项目合作伙伴确定,可以更好地防止个人在判断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错误。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一步扩大整个公司的重组范围,增加重组的范围。
 
一方面,重组后,公司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需要始终保持独立和专业谨慎,以提高其审计能力,以提高其审计质量。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师事务所重组后,其内部治理将发生很大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司的审计质量。虽然有许多政策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转变为特殊的一般合伙制,但由于重组政策的实施不够快,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不断扩大重组区域,同时加强公司重组,进一步提高整个公司的审计质量。
 
(四)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有关章程
 
在当前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中,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始终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也是处理会计师事务所问题的核心法律文献。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后,需要制定与实际情况一致、可操作性强的协议或章程。公司合伙协议的内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实施合伙事务。在新的组织结构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各种组织结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合伙企业的相关决策处理与以往有很大不同。因此,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然后制定新的规定;二是在责任承担和追偿的特殊一般合伙制下,合伙人在执行相关业务时,会因不同因素产生相应的负债,每个合伙人的责任不同,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界定。而且,会计师事务所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伙人责任外,还需要对内部责任追偿的分担作出新的约定;第三,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后,合伙人的任务分工和地位会有相应的差异,需要建立新的合伙人绩效考核制度,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