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回避和审计回避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5-11-20 浏览次数:次
行政回避和审计回避的区别
1、对象不同
行政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等。由此可见,对于行政回避,回避的对象是与当事人诉讼有关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等。因为他们的出现会对案件审理的正确性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审计回避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的。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被审计单位时存在自我审计、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可能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在形式上或实质上不表现出独立性,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意见,不能满足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因此,有自我审计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注册会计师应避免。
2、范围不同
行政回避和审计回避的范围有很大的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二)审判人员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情形:(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案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处理的。
审计回避的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程序不同
自我回避和申请回避是行政回避的两种形式,它们反映了行政回避类型的多样性。在自我回避中,包括请求、审查和决定的程序;申请回避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的程序。
(1)在自我回避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决定案件前的任何时候提出回避请求,如果他们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行政机关负责人收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请求时,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回避审查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面对面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回避请求经审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回避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权力,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替案件。
(2)申请回避要求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应当在程序结束前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案件处理。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证据材料证明回避情况,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经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当事人有权申请对驳回申请的决定进行审查。
由于注册会计师不能单独接受相关审计业务,只能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或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当会计师事务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独立性时,损害独立性的认证人员将被调离认证小组。这是必要的回避措施。
4、限制不同
行政回避和审计回避在使用和时间限制上存在较大差异,详见表1。
只要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不损害独立性,避免的限制就远低于行政避免的限制。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5、实施人不同
行政回避由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行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回避的具体实施者。这是由行政回避的内部程序决定的。审计回避是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必要维护措施,以免损害审计在形式和本质上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