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递延负债人和人力资源成本
发布日期:2025-10-12 浏览次数:次
养老递延负债人和人力资源成本
老职工养老基金(包括住房、医疗保险费用)隐性债务,又称养老递延债务,除全国统一统筹(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的可能性很小,最多是部分统筹)外,否则,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劳动力使用后的工资成本。它将对未来正常的劳动力流动和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产生诸多影响;它还涉及到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首先,最直观的影响是职工住房工资的递延负债。在货币分割前的福利分割期间,一名员工转移到另一个单位,福利分配权一般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即以前的住房福利工资负债从过去单位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实施货币住房制度改革后,未选择和享受福利分割的老职工,历史上应付劳动工资的住房费用也明显转移到后期工资成本。而已享受并选择实物福利分房的老职工,则没有这种隐性的转移成本。由于住房费用作为劳动工资的一部分,过去福利房的分配形式实行了类似福利房实物的“收付实现制”;分配到住房的,相当于一次性全额支付,包括过去未支付的住房工资和未来住房工资的提前支付;未分配到福利房的,虽然不支付、不提前、不处理当期工资的期间费用,但实际上形成了应付工资中的递延负债。这种隐藏的住房工资历史债务,在实施和选择货币住房分配形式后,无论是按照规定(“广东省货币住房分配计划”、“广州日报”1998/12/11A3)标准实行月补贴,还是员工个人购房时一次性支付,还是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都是将以往会计年度未支付、未支付的住房工资递延债务转移到新的“会计年度”进行“补偿”;新货币分房制度实施后,住房工资逐月支付,如实反映在劳动工资成本中。虽然会计是合法的,符合真实性原则,但与享受福利分房的老员工相比,他们的劳动力使用成本“额外”增加了当前的工资成本,或者在货币分房前享受福利分房的员工,在未来的劳动力使用成本中,住房成本相对较低。这至少可能会造成两个负面影响:一是同工“不同薪酬”的利益矛盾。同一工作性质、同一水平、同一责任负担的劳动,由于福利分房和货币分房的不同选择,企业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同,一是相对增加住房工资,二是没有成本负担。二是由于“同工不同酬”的矛盾,会影响职工劳动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不同酬,对用人单位来说,是相同的劳动收入,支付不同的劳动力成本。对于全额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以前吃国家“大锅饭”的企业来说,矛盾可能并不突出,但作为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市场经济主体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他们自然会在市场价格的影响下,在保证“商品质量”的同时,选择廉价劳动力,这必然会导致老职工因是否承担住房费用历史负债而影响未来就业的公平竞争。
其次,养老基金中的医疗、一般养老生活费用转移原则与住房费用基本相同。但其转移时间相对延迟到员工退休、转移方式和程度将部分取决于养老基金进一步改革的总体范围和总体水平,直接影响范围主要不是特定工作单位之间,而是在不同总体标准和不同基金来源的“保险经济区域”之间。在时间、方式、范围等方面,这些转移显然比老职工住房费用的转移更加隐蔽和曲折。按照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老职工的养老是“英雄不问出处”。只要你在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建立前拥有并保留国家承认的历史服务年限,无论你以前的历史服务年限来自哪里,现在或将来在哪里退休,你都可以在哪里养老,获得养老金来源。也就是说,当你的历史服务年限“滚动”到最后一个“工作站”的地区时,你必须为你的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和医疗部分;退休前可以解决住房负债)承包偿还责任。
总之,老职工养老基金历史债务的隐性转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单位和地区人才引进或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客观评价人力资源成本不容忽视的课题。如何合理摊销隐性债务转化和日益显现的人力资源成本,也是需要进一步科学规范相关政策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