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出资事项分析
发布日期:2025-10-05 浏览次数:次
近年来,验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一些公司为了避免验资,尽量少做或不做验资业务,但这将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满足验资业务的需求。为此,我们认为逃避验资业务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提高验资质量,合理规避验资风险。
货币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2.5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万元%。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检查函证、银行对账单、进票单是否一致,检查进票单的真实性和要素是否齐全,并对注明投资10万元的进票单进行审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事项的审查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1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避免:(1)各自然人代为出资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收据显示每个投资者支付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每个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如果一个投资者如果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投资者预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是不可能知道的,在每个投资者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不会告诉注册会计师真相。但一旦投资者之间发生冲突,其权力和责任不能私下调和,需要司法干预,投资者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真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投资;(2)投资者以贷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取得营业执照,立即逃避资本偿还债务。注册会计师还应注意并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投资者和被审核单位签字盖章的“投资者货币投资清单”。如果投资者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投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投资者和投资者签署的“委托投资协议”,注意投资者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投资款的偿还条款。
事项2:A、B、C共同出资成立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检查三方投资A公司货币资金,发现3月2日300万元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B、C公司资金”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验证300万元作为B、C公司的货币投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通过审核证明3月2日确实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 300万元货币资金所有权及其是否属于投资资金尚未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必须小心,因为中国没有投资法规,投资双方串通欺诈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检查这种情况的投资。但是,如果实际上要求注册会计师审查此事,注册会计师还应注意并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乙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欠款原始凭证复印件;(2)乙、丙、乙共同签署的“委托委托投资协议”,经甲方同意;(3)乙、丙共同签署的“货币投资声明”,主要注明300万元的份额;(4)乙、丙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其信息。如不能取得上述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B、C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入被审核单位S公司,S公司就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包括投资者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收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查询函。
分析:在验资实践中,被审核单位能够提供更完善的验资相关信息,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祝福,但验资应该是注册会计师主动收集证据的过程,“主动收集证据”不是被审核单位提供的信息,注册会计师验证,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计程序的实施中获得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在验证货币资金时,不仅要仔细检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收据和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还要亲自发送、收回和分析向银行确认资金的回复。询价函不能由被审计单位共同处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与银行串通作弊,提供虚假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