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5-05-27 浏览次数:次
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
1. 倒挂往来不进入“收入账户”
这是房地产企业最常用的逃税方法。主要表现为:一是将预付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上,作为调整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不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收到银行按揭款时,长期挂在“预付款”等往来账户上,不包括“销售收入”账户,延期纳税;三是外商投资回报收入,账户处理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上,不包括“投资收入”账户,逃征企业所得税。
2. 税前扣除项目不真实,虚列或高估成本
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发票监管漏洞,提高施工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未按项目设置成本明细将完工与未完工项目成本混合,导致完工项目成本虚增,导致企业账面损失或隐瞒巨额利润;三是在道路铺设、社区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中,尽量高估配套项目成本及相关费用;四是人为降低开发项目自用部分成本,扩大销售部分成本,降低销售部分营业利润,逃避相关税收;五是多列利息支出和预付费用,隐瞒实际利润。
3. 以房抵债、抵消费用或弄虚作假不计销售收入,偷逃相关税收
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商品房抵顶银行贷款本息;顶部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顶部应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顶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等相关债务直接计入交易科目。二是以商品房抵顶支付的广告费、电费等费用,不计销售收入。三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假发票,少计收入或者减少应税所得额。
4. 以代收账款或者其他名义为由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偷逃税款
主要表现为:一是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企业收取的费用,如煤气管网费、市政建设费、邮电配套费、房屋交易费、水电增容费、有线电视预装费、电话电缆安装费、绿化费等,企业往往以代收款全部支付给委托单位为由,在财务处理上不计收入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导致营业额减少,逃避相关税收;二是利用相关关系非法转移利润;三是自建房屋销售或出租,取得的收入不计入收入账;四是以项目未决算、收入和成本无法准确反映为由不申报纳税;五是伪造审批手续,假借“委托开发”、以“合作建房”、“外商投资企业”等名义骗取税收优惠,也是房地产业逃税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