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我国低碳金融发展对策建议
低碳金融的发展是一项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中国“十二五”规划明确了低碳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即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强制性政策控制。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要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行为主体的责任感,通过有效的政府规范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实现低碳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今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1.加强舆论宣传是前提。舆论宣传的根本作用是消除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的不良期望和观望心理,增强其业务拓展和模式创新的积极性。首先,要加强对低碳金融的积极报道。报告低碳金融领域取得成就的金融机构,突出其经营业绩和社会效应,增强社会对低碳金融的认可。二是加强试点地区和单位的领导和示范作用,选择低碳金融领域创新的单位,通过典型宣传方式给予表扬和政策支持。一方面加强低碳金融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另一方面突出政府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支持态度,有利于消除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担忧。
2.政策法规的出台是保障。制定和实施低碳金融发展的激励机制和相关政策是创造低碳金融发展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保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三个基本原则,即适应性、倾向性和可持续性。具体来说:(1)政策纲要。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低碳金融发展法律法规,通过行政手段促进低碳金融发展的制度变化。(2)可操作性文件。一方面,制定适当、长期的碳价格机制,使市场对碳交易价格有长期稳定的期望;另一方面,完善低碳技术创新、低碳金融业务类别、项目评价和成果转化。(3)激励措施。制定支持低碳金融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聚集到低碳金融中,是提高金融机构认可度、稳定各利益相关者发展信心的重要保障。
3.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是一种补充。必须加强低碳金融的社会效应,避免逆向选择和寻租,建立有效的碳交易信息沟通和披露机制。首先,政府应建立统一的碳交易信息沟通机制,客观、全面、及时地发布碳交易相关信息,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不完整信息的影响。其次,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披露机制。监管机构、非政府组织、银行协会和媒体应建立定期的沟通和互动机制,及时通知商业银行实施“赤道原则”、促进环境风险管理和低碳金融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而且可以增强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加强金融机构的杠杆调整,为低碳金融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1.自身的环境友好是基础。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首先要强调,作为低碳概念推广的“实践者”,通过制定严格规范的《企业低碳发展意见》
等约束性文件,树立“有利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以可持续金融为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核心理念。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低碳金融问题的研究,树立“低碳经营理念”,确保业务流程和规则与低碳发展目标的经营战略和管理机制一致。然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期机制,做好业务流程和项目运营规则的入口处罚,将低碳理念落实到项目审批和贷款发放的各个环节,严格控制“低碳”。
2.杠杆调整的作用是关键。商业银行是低碳金融发展的主体,应通过建立金融机构的环境信用评级,发挥其在贷款和项目融资中的杠杆调整作用。
具体来说,要充分考虑节约项目资源、保护环境等因素,实施“保持压力、区别对待”的信贷战略,配合我国能源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对节能环保、可再生资源开发等项目采取“积极进入”政策,增加信贷额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标准但属于信贷限额管理的项目采取“适度进入”战略;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设定环境准入门槛,采取“限制进入”政策。
此外,要高度重视环保标准提高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利用利率杠杆调整现有融资客户结构,提高以往“两高”行业利率,形成对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硬约束。
3.商业模式创新是关键。在缺乏国内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要有效应对低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巨大投资成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环境因素引入金融创新,积极开发相关金融衍生品。具体来说:(1)开展碳质押融资货款,实现对企业“环保责任”的软约束。只要银行与CDM业主和国家发改委达成协议,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只能进入指定账户,当客户无法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2)开发环境金融产品,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如建立绿色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完善绿色信贷、开展低碳过期交易、低碳证券、低碳期货、低碳基金等低碳金融衍生品业务创新,改变中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地位。
(3)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为低碳金融的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1.改变企业的经营理念。低碳金融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要求企业超越以利润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经营理念,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索:(1)建立企业长期节能机制,通过改进生产方式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突出低碳概念对环境和社会的贡献;(2)购买“熊猫标准”中的碳减排指标,积累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实现碳中和;(3)在实现自身碳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引导和推动其他经济体的碳减排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规范碳减排的监督约束机制。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环境责任“自动履行”的舆论氛围,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生产价值取向。因此,要促进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进行规范和管理。今后,可以建立或指定国家专业机构为中心,根据行政区划设置相应的信息收集点,建立“企业绿色社会责任联盟”。在具体操作中,区域监督中心负责区域内企业碳减排的调查和数据收集,核实后报送中心,中心负责信息的比较和共享。联盟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设定环境准入门槛。
3.加快建设统一的碳交易平台。随着碳排放权和污染物排放权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中国碳交易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现有的碳交易平台已不能满足低碳金融发展的需要。此外,中国各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相互孤立,缺乏联系,与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仍存在差距。为了促进低碳金融的发展,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体系,加快统一碳交易平台的建设。具体来说,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的模式,按照“共同但不同责任”的原则,按地区划分初始排放权[9]:
一方面,合理确定各地区排放总量,从高污染地区向低污染地区支付,促进区域平衡发展,注重公平;另一方面,初始配额分配可考虑招标、拍卖等市场分配方式,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