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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监管的理念

发布日期:2025-04-06 浏览次数:

在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监管的理念
 
如何在互联网背景下确定民间融资监管的理念对其发展至关重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同样重要。对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民间融资的监管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虽然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但其发展中的新问题不容忽视。因此,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应从性质上划分,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严格的监管属于正规金融业务的范畴,引导和鼓励纯民间金融的发展。
 
如果一个金融业务会产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和效率,侵犯公众的投资利益,就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因此,以下三类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需要规范和监督:一是机构的基本业务是经营公共资金,一旦经营失败,将严重损害公众投资利益,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机构的基本业务是为社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因为大多数客户是公众,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将严重损害公众的投资利益;第三,交易各种规模金融工具的机构,由于交易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如果不严格监管,可能造成金融秩序混乱,损害投资者利益。在我国,对于上述三类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并由有关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不需要建立专门的规范制度,可以鼓励其自由发展。
 
在我国当前互联网背景下,经营公共资金的金融业务主要是支付宝、移动支付等不同类型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商业银行附属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国家应严格规范和监督此类业务,确保公众资金的安全。担保公司、投资公司、部分私人银行经营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展为村镇银行,制定专门的《村镇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以改造为不经营公共资金的金融公司或贷款公司,制定“贷款公司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不能发展成为合法的金融公司,必须禁止继续经营公共资金和金融业务,否则必须严惩。
 
P2P在线贷款和众筹是中国互联网金融中最突出的形式。P2P贷款的最初含义是个人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相互借贷;众筹的最初含义是利用互联网筹集小型非经营性资金。因此,根据其原意义,P2P在线贷款和众筹是纯私人金融,不经营公共资金,不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没有超规模融资平台,不需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需要专门的风险法律法规,但由私人管理,风险承担。然而,由于中国特殊的金融环境,P2P个人贷款逐渐成为中国的在线贷款融资平台,众筹为在线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了平台。随着网络金融机构的不断自由化和金融法律的不断完善,一些不符合标准的网络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将继续消失,并发展成为经营金融业务的正规金融机构。例如,目前的P2P网上借贷可以发展成为网上银行或金融公司,也可以转化为只提供借贷信息服务的金融中介。众筹融资平台可以发展成为网络证券交易市场。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严格规范和监督。未达到一定规模的,不需要专门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督。
 
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标准化发展不仅是一个不断完善法律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调整分类的过程。随着金融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间融资将分为纯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要从性质上划分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采取不同的规范和监管方法,严格规范和监管属于正规金融业务范畴,引导和鼓励纯民间金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