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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投资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发布日期:2024-12-28 浏览次数: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越来越多。对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投资者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者对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股权法核算。以下是实际工作中的案例,简要分析股权法核算中长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在会计和税收方面的差异,以及需要进行的一些税收调整。
 
案例情况:
 
A企业为居民纳税人,其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算征收。2014年1月12日,A公司以25、942、9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B企业47.5%的股权。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7、485、989.73元。A企业采用权益法对B企业的投资进行核算。2014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B全年实现税后净利润2.760、795.31元,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项目未发生变化。2015年6月5日,被投资者宣布分配股利,A企业分配股利4.75万元。7月12日,投资者A以29、6万元的价格转让全部股份。
 
初始投资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在初始投资阶段,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投资账户金额的规定不同,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会计准则,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入账价值等于初始投资成本,差额为商誉,商誉不单独确认,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中;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按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初始投资时,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7305845.12
 
贷款:银行存款等 25942980.00
 
营业外收入 1362865.12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入账价值为27、305、845.12元。根据税法规定,投资应以购买价款为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为2.5942、980.00元。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不予认可,应减税1362、865.12元。这种差异是暂时的。应在申报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填写1362、86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