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障与救济机制概述
发布日期:2024-12-25 浏览次数:次
海外投资保障与救济机制概述
与投资准入、设立和运营阶段不同,海外投资保障和救济机制是确保投资安全的最后一个“安全阀”。一般认为,投资保障和救济机制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投资纠纷解决制度两个关键内容组成。前者注重消极的救济功能:一方面,投资保险机构应确保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国家间双边投资协议(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简称Bits),以条约方式为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提供制度支持。重点发挥积极的救济功能:对于投资者母国,倾向于尽可能削弱东道国内司法救济的作用,提交1965年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裁决(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但对于投资东道国,它仍倾向于维护其司法或行政机关对外国投资的控制权,特别是近年来,以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为口号呼吁复活“卡尔沃主义”。作为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各国开始在其签署的Bits中设置不同的接受国际仲裁管辖权的方式,如“全面接受”、“具体正面列举”和“重大例外列举”。这不仅是为了防止过度扩大国际仲裁管辖权,避免因滥用国际仲裁机制而侵蚀东道国司法主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投资东道国坚持使用当地救济规则。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3年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尼时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战略合作计划,中国的海外投资迎来了新的机遇。根据y计划,该计划将沿线65个国家连接起来。其中,“陆路”计划的路线图始于中国西安,通过中亚、中东、俄罗斯和欧洲。“海路”将贯穿中国南海、印度洋、东非、红海甚至地中海。该计划的实施为中国资本“走出去”提供了无限潜力的机遇和挑战,但同时,风险和机遇并存,督促中国外资监管机构规划建设全面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障和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