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项目当前资产价值的辅助方法
发布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次
评价方法及技术特点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可以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但是,投资项目不同于一个已经在运营的企业,可能是投资已经到位,建设已经完成,但还没有开始生产;也可能是投资还没有完全到位,基础设施还没有完成,离竣工投产还需要时间;还有一些资金到位,但还没有开始建设。在这些情况下,很难用市场法来评估投资项目。如果计划采用市场法中的上市公司比较法,几乎没有适合投资项目比较对象的上市公司,因此无法找到可以作为参考比较的上市公司;如果计划采用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法,我国的并购案例不多,交易数据也不公开,更难找到与评估中的投资项目相同或相似的交易项目。因此,市场法应用的可能性很小。
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应该是投资项目价值评估中使用的一种方法。但如上所述,由于投资项目的许多资产仍在形成过程中,资产基础法评估的项目价值往往不能真正反映项目的价值。因此,在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中,资产基础法只能作为反映项目当前资产价值的辅助方法。
能够获得实施评估过程中所需的相应市场参数,真正反映投资项目价值的方法是收益法。需要强调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虽然对收益法有一定的了解,并且已经应用于自己熟悉的评估业务,但也要充分注意投资项目中收益法应用的一些技术特点。以下是对这些特点的一些讨论:
1、收益期的特点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一般可持续经营企业,假设企业的收益期为无限期,但投资项目的收益期大多为有限期。BOT项目和TOT项目都有一个到期日。到期后,制造商将继续存在,但该项目必须是“Transfer移交给政府或其他主体。
根据项目的相关法律文件,可以确定项目收入的有限期限,不同于采用无限期收入期限的一般企业。一般企业折现前几年的预测收益,以资本化的方式获得后几年的可持续预测收益的期末价值。投资项目只折现未来收益,不涉及几年后收益是否资本化。
2、评估基准日的特点
项目价值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与企业价值评估有许多共同点,如以下原则:(1)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最终确定,评估人员根据其专业经验提出建议。(2)评估基准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并尽可能接近评估目的的实现日,尽量避免评估基准日调整对评估价值的影响。(3)委托人为大型国有企业的,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避免评估基准日变化对工作的不利影响。(4)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基准日应与评估业务协议中明确的基准日一致。(5)评估项目中只能使用一个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时,视为新的评估业务。
与企业价值评估一样,项目价值评估也应:(1)评估报告中使用的基础是否为评估基准日的基础,否则需要说明原因。如果基准日是周日,则没有外汇价格;另一个例子是基准日股市的巨大波动。(2)在评估报告中揭示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但项目价值评估的基准日确定也不同于企业价值评估。在企业价值的当前价值评估中,评估基准日通常是评估工作前的会计结算日。最好是年底的12月31日,或6月30日,或3月31日和9月30日,以便评估师获得准确的财务报表。
然而,对于项目价值评估,评估基准日不一定是评估工作开始前的会计结算日。因为在项目评估工作中,项目进度会有所不同。有些还没有开始建设,有些还在建设中,但没有投入生产,有些已经完成了基本建设。对于BOT项目,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应了解该项目的整体运行价值,因此无论项目进展如何,评估基准日都应设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运行期开始。对于TOT项目,买方应了解该项目在移交过程中的价值。因此,无论项目的进展如何,都应以移交时间点作为评估基准日。因此,项目价值评估的基准日也可以在评估工作之前或之后确定。
3、资本结构的特点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资本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数。不仅在计算WACC时使用,而且在寻求贝塔系数转换值时也需要使用。在不同情况下,资本结构需要采用实际资本结构、目标资本结构、账面资本结构或市场价值资本结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评估师假设企业在未来收入预测期间的资本结构保持恒定,即在企业未来收入折扣中采用恒定折扣率,在企业期末价值评估中采用固定的资本化率。
然而,投资项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未来没有确定的资本结构,而且大多是不断变化的资本结构。如上述BOT水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为世行贷款、国债资金、其他融资资金和自有资金。不同的资本有不同的还本付息要求或不同的资本回报率。世行贷款要求第一年还款30%,第二年和第三年还款15%,7年内全部还清;其他融资资金要求从项目开工后第三年等额还本付息,13年内还清。这样,项目开工后的资本结构仍在不断变化。此时,我们需要在评估中确定项目收入的年折现率,直到项目资本结构几年后没有变化,才采用不变的折现率。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具体情况,一些项目的价值评估也可能需要迭代计算等更复杂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