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财务信息真实关系
发布日期:2023-11-09 浏览次数:次
信息披露是民主法制社会的鲜明特征和重要标志。自1766年瑞典制定世界上第一部政府信息披露法以来――自《公文书公开法》以来,世界上9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在大学信息披露领域,世界高等教育力量已经领先一步,走在世界前列。仅就大学财务信息披露而言,美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自2010年教育部发布《高校信息披露条例》和2012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高校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以来,高校财务信息披露只有几年,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果,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网站开设了信息披露栏,财务信息项目标准化有序,预算、决算报表内容齐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但与美国、英国等高等教育力量的财务信息披露相比,我国目前的高校财务信息披露还很远。
高校财务信息不是按照行政部门的公开指示,不是为了公开,而是为了公众和行政部门利用高校财务信息。就像西蒙·斯涅克一样,他被认为是领导哲学的第一人(SimonSinek)发现的非常简单但非常强大的黄金圈法则说:“Peopledon'tbuyWHATyoudo,theybuyWHYyoudoit.“财务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相关性、有用性、可比性、及时性、本质重于形式等信息质量特征。其中,真实性、全面性、有用性是财务信息质量的生命线,不能同时满足真实、全面、有用的财务信息,不仅不能很好地实现基于委托责任和决策的有用会计目标,而且对管理决策的科学合理性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使决策消极。因此,为了真正披露高校的财务信息,我们首先需要“突破”真实性、全面性和有用性。
一、高校财务信息真实关系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利益,应对会计过程进行公共干预,以弥补市场失败的损失。鉴于财务信息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委托人、债权人、代理人等合同各方将财务信息作为解除各方履行合同责任的首要工具和最佳选择,加上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利益冲突,代理人通常处于财务信息处理的有利地位,导致代理人经常通过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以及其他会计欺诈手段粉饰财务信息,以牺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达到解除委托责任的目的。因此,不断完善财务信息系统,确保财务信息的充分性和真实性仍是未来会计改革的方向和关键。为了减少合同各方财务信息的不对称性,审计监督应运而生。通过独立的审计监督活动,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合同各方财务信息的不对称,有效地维护合同关系。
公众、政府和大学之间存在着多层次的公共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其中,公众等其他高校的利益相关者是一级委托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仅是一级委托人的代理人,也是二级委托人,高校是一级、二级委托人的代理人。高校是本层次合同关系中财务信息的初级生成者,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是合同中财务信息的二级生成者,在财务信息处理中处于有利地位。公众、政府和高校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了合同各方明显的财务信息不对称,需要通过审计监督消除,迫使高校和政府产生真实的财务信息,增强财务信息的社会信誉。
目前,高校财务信息披露仍处于财务信息的初级生成者状态――在高校自言自语阶段,未经审计监督,公开的财务信息缺乏社会公信力。因此,加强对高校财务信息披露的审计监督,增强高校财务信息的社会公信力,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是未来高校财务信息披露“突破”的第一关。
二、高校财务信息全面
财务信息的全面性,又称完整性,是指会计主体提供的财务信息。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内容,不得随意遗漏或减少应披露的信息。
2015年10月,财政部颁布第78号部长令《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实行“双系统”报告制度,即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其中,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度为基础,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反映在决算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中应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根据教育部《高校信息披露办法》和《关于做好高校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国目前披露的高校财务信息仅为决算报告信息,包括年度预算报告和年度决算报告8份,但不包括财务报告信息,远非财务信息的综合质量要求。
结合即将实施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完善高校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提高高校“双系统”报告能力和水平,提高财务信息全面性,是未来高校财务信息披露“突破”的第二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