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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存在价值贬值

发布日期:2023-09-02 浏览次数:

1.知识产权存在价值贬值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质押后,出质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而金融机构只掌握知识产权所属的证明文件,一般不涉及产品技术领域。此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应继续承担促进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责任。权利质押不会影响出质人对技术的持续使用,否则会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就是说,出质人有权在质押期间继续使用知识产权技术,这将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贬值。因此,有必要平衡和消除知识产权贬值与维护质押权人利益的矛盾。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评估才能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影响评价过程的因素很多,如知识产权本身的技术价值、知识产权技术现有的市场状况、未来的发展前景、竞争趋势等,都会影响知识产权的评价价值。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规范和方法不完善。《资产评价标准-无形资产》没有提出知识产权评价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定量标准,难以得到令人信服的知识产权评价结果。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因此无法获得权威和可信的评估结果。目前,知识产权评估大多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等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其中,成本法是指根据当前市场价格评估重新开发或购买类似专利技术所需的成本,以评估成本确定评估专利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法中隐含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难以实际应用。收益法是对剩余有效期内评估的知识产权的年度预期收入(营业收入、利润、成本节约、外部许可)进行折现,以评估资产的价值。收益法反映了知识产权技术的收益规模,间接确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目前最常见的技术资产评估方法。然而,这种方法在应用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例如,知识产权技术往往是某种产品方法的一部分。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相互混合。因此,知识产权带来的收入和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在企业收入中的比例只能通过估算方法来实现。市场法是以近期技术市场上类似专利技术的交易价格为参考,比较被评价专利技术与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技术的差异,从而确定被评价专利价值的方法。然而,很难选择可靠的参考样本,不同行业之间的交易环境和发展现状差异很大,因此很难应用该方法进行评估。
 
2.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及要求
 
对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也有严格要求:(1)知识产权整体在有效期内,权属明确,依法许可转让,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2)共同权利人存在的,应当经权利人同意;(3)质押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或者保护期应当长于贷款期限,专利和著作权剩余有效期和保护期一般不少于5年。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出质人要求质押贷款;(2)银行贷前调查、信用评级;(3)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4)银行结合评级和知识产权评估进行业务审批;(5)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6)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3.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模式
 
本文详细分析了现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融资现状和存在的融资障碍。结合上述建议,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应参考以下模式:
 
首先,进行组合质押贷款。整合知识产权、品牌或商誉等财产价值,消除个人财产担保的不利因素,降低知识产权资产无形性和价值不稳定带来的风险。
 
二是从贷款人分散投资风险的角度进行理性思考,顺利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如结合财产担保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此外,系统内部单位可以作为第三方为质押人提供担保。
 
三是合理选择省、市科技部门试点的科技银行等贷款银行机构。一方面,这些银行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获得政策补贴。
 
四是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一方面基于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知识产品价值评估价值;另一方面,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公司近年来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