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前影响建筑企业利润率波动的因素
发布日期:2023-05-30 浏览次数:次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下属项目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1.营改增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施工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时,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施工企业的实际成本,二是进项税。“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税费缴纳的进项税发票与销项税发票之间的扣除通过减少实现,因此实际缴纳的税额远低于现阶段的营业税。上述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工程服务应纳税营业额)×3%+房地产经营租赁应税营业额×5%+有形动产租赁应税营业额×5%)=1223.3+0.4+1.2=1224.9万元,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工程服务增值税应缴税额为12058.8万元,比营业税应缴税额低164.5万元;房地产经营租赁税率仍为5%,因其计税基础为不含销售额,与营业税相比,应纳税额减少0.02万元;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销项应纳税额为3.6万元。由于进项税额大,应纳税额为0,与营改增实施前的营业税相比,应纳税额减少了164.52万元。实际纳税额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建筑企业的整体资产结构,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材料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和使用的发票与扣除金额密切相关。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发票类型没有限制,在计算费用时会有一定的差异。材料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和使用的发票与扣除金额密切相关。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发票类型没有限制,在计算费用时也会有一定的差异。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劳动进项税凭证,增值税发票由具有发票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开具,无发票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因劳动支出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扣除,工资表不能作为进项扣除凭证,因此为了获得进项扣除,企业应与具有发票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此外,个人开具的机械费和小型材料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而是直接进入总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以上述企业购买建筑材料为例。营改增后,大部分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3%。企业虽然取得了可抵扣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需考虑11%的增值税销项税率。因此,大部分建筑材料的纳税成本仍将增加8%。
2.营改增对收入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依据是工程造价和利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后,由于建筑企业增值税税额变为价外税,企业缴纳增值税时,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成为增值税的依据。价格与税收分离的税价计算可采用以下公式:不含与增值税无关的税价=与增值税无关的税价/(1+增值税税率)。如果税额呈下降趋势,可采用以下公式[2]:税额呈下降趋势的百分比=[1-1/(1+增值税税率)]×100%此外,并非所有增值税在实际开展时都有进项扣除。由于部分无法进行进项扣除,自然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影响了企业的收入,缩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3.营改增对现金和利润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前影响建筑企业利润率波动的因素包括收入、成本和营业税的变化。企业应纳税额的增减与企业现金流的增减呈负相关。企业现金流在缴纳营业税时也受到企业相关税收预缴制度的影响。该制度是提前缴纳所需税款,建设工程竣工后计算核实。但在实际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应在收入确定后进行,企业收入的确定应根据工程进度的百分比确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税额高于实际应纳税额。营业税和应纳所得税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也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收到整个工程款的进度远远落后于工程施工进度,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营改增实施后,这种情况得到了解决。由于施工企业增值税的缴纳可以在企业收入确定后或收到整个工程款时进行,避免了工程款滞后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促进了企业现金流的流通,进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4.对企业定价机制的影响
当企业本身发生变化时,相应的产品价格也会发生变化。营改增广泛实施后,建筑企业的产品定价也要相应调整。首先要考察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项目,了解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的利润变化,确保价格调整对企业的服务对象影响较小。这对双方都是最有利的。
5.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运营成本非常重要,决定了企业的效益、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控制成本具有非凡的意义。营改增政策的出现对建筑企业来说是一项极好的政策,因为它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大大减轻建筑企业的税率负担。这一新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材料等税费可以抵消。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款实际上都比以前大大降低了。这有利于整个建筑业,有利于建筑企业资产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建筑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
6.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在国家开始实施税收新政策营改增之前,当时税收缴纳机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影响很大。过去,施工企业在施工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缴纳一定的税款,剩余项目的税务会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但在实际情况下,施工企业的纳税往往是按照施工企业的施工进度缴纳的,这会导致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应缴纳的税额,导致项目收款进度落后,现金流无法保证,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国家实施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标志性税收政策后,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营业税率与企业利润直接相关。企业的现金流与建筑企业的整体税率有关。施工企业税负下降,现金流相应增加。施工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现金流减少。营改增后,企业不需要提前缴纳一定的税款,而是在工程款确认前缴纳税款。该措施显著提高了建筑企业内部现金流的使用效率,提高了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