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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集团企业可以应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22-12-14 浏览次数:

在营改增背景下,投资集团企业节税要点
1.投融资模式
投融资活动是投资集团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的投资渠道越来越丰富。在不同的投资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下,投资集团企业可以应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承担不同的税收风险。例如,从投资资金来源,即企业融资模式的角度来看,投资集团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包括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向银行借款等。虽然贷款和发行债券将有费用和利息,但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虽然发行股票没有还款压力,但发行成本过高,股权容易稀释,企业后续经营支付的股息只能从所得税税后利润中扣除;但根据税法,企业购买贷款服务、咨询费、手续费、投融资咨询费等,不能扣除进项税。从投资方式来看,常见的方式有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货币投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投资涉及产权变动,产权变动往往与资产评估有关。如果资产被高估,虽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较低,但企业承担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负担将增加。相反,减轻税负[2]。综上所述,在投融资管理中,企业需要考虑融资结构、投资形式等,充分考虑融资成本和相关融资渠道带来的节税收入、投资成本和投资方式带来的节税收入、财务风险和税收风险。
2.金融商品转让特殊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根据税法和税收政策,涉及金融商品转让时,商品销售价格扣除购买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商品销售差额为负的,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期作为销售扣除。但是,如果年底仍有负销售差额,则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同时,根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票据。对于商品转让频繁的投资集团企业,需要根据金融市场情况提前规划转让行为,尽可能在会计年度内最大限度地消化“负差”降低企业的计税基础,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3.收入性质的定义和节税
在不同的投资模式下,投资集团企业以不同的形式获得收益,如股权投资产生股息、债券投资获得利息、管理费等。不同形式的收入需要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缴纳增值税。投资集团企业在投资时,除了考虑投资成本、投资金额和投资风险外,还应考虑隐性税收负担,综合衡量各种组合下的总成本收益,并做出合理的选择。
4.转让财产可以简单计税
投资集团企业在投资时,除了现金和技术投资外,还可能涉及房地产投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房地产等房地产的时间,可按5%的简易计税。投资集团企业可以尽可能选择此前取得的房地产进行投资,以降低计算的增值税税率。但在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取得时间的定义不够明确,投资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做好备案工作[3]。
5.收益权转让时间
收益权转让是企业投资回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税法,在此过程中涉及流转税、所得税等。营改增后的税法规定对收益权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收益尚未真正实现,价值衡量缺乏明确标准,价值变化不确定,这种行为主要是通过推迟纳税时间来减轻企业的税负。
6.可抵扣进项管理
与营业税相比,营改增后,企业以进销项税的差额作为计税基础,通过调整进项税可以降低计税基础。根据规定,投资集团企业购置设备、房地产、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差旅费、过路费可按规定扣除,但能否扣除,取决于企业是否按规定取得了正式合理的发票。此外,不同的项目可以扣除不同的情况,需要做好记录。例如,根据规定,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产在建项目进行进项税抵扣时,一般第一年扣除60%,第二年扣除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