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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6-09-28 浏览次数:次

目前我国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
 
各方关系协调存在不足,委派会计制度的效果与预期目的仍存在一定差距。委派会计大多由委派单位和委派单位双层领导。委派单位(财政等政府部门)安排的工作应保证完成,但完成的前提是得到单位领导的支持。由于监督与监督之间的矛盾,工作有时难以适应,不能完全达到委派目的,特别是个别委派单位领导对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缺乏足够的理解和热情,受单位利益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和合作,使委派会计处境尴尬,不能参与单位管理和财务管理,导致会计委派制度流于形式。
 
委派会计人员的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委托方式可分为间接交叉委托方式和直接委托方式。我国大部分试点工作实行间接交叉委托方式,即原单位选定的委托会计,由财政等委托单位统一委托。原则上,它们不再被分配给单位,而是被分配给其他单位进行交叉使用。虽然会计人员交叉分配有很多好处,但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和试行会计分配的目的来看,效果不如直接分配好。一方面,委派会计人员不能直接参与被分配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只能从监督的角度处理事情,不能完全掌握单位的财务运作;另一方面,企业业务量的大小和效率直接影响交叉分配的实施。由于企业因素的影响,一些委派会计师宁愿在原单位做一般人员,也不愿在其他单位担任财务负责人,从而影响委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会计分配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缺乏会计分配制度的依据,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近年来,为了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一些规定,各单位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多样,难以进行宏观统一管理。任命人员的身份定位不明确;任命会计的工资福利待遇悬而未决,各地分配制度不统一,影响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任命人员的质量信需要加强,合格任命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质量,了解国家政策法规,掌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工艺流程。
 
委派的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在我国现有的会计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没有接受正规的专业培训,部分专业知识陈旧老化。目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委派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差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委派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后续管理的难度。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会计人员业务不熟悉和技术错误造成的。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将直接影响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效果。
 
会计分配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会计人员应当采用分配制度的法律依据。虽然《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但这只规定了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并没有规定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由财政部门任命。由于会计分配制度是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的深入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委派会计进入分配单位后,外部监督增加,单位资金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会计人员的任免:企业自主任免除会计人员,其他部门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