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主要因素
发布日期:2025-11-27 浏览次数:次
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现状
政府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家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得出审计结论,并以特殊方式向社会披露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制度。政府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和处罚意见。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央国家机关预算及其他财政收支、中央企业财政收支、资产负债及损益、地方重大跨区域项目、审计整改结果、移送结案、专项项目、专项调查、专项资金、重大自然灾害及社会捐赠项目等。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29日,审计署共发布审计结果公告241份,仅2015年就发布审计结果公告34份,主要涉及公众关注的项目和可能出现诸多问题的单位和部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对其他部门和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然而,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2016年2月24日,审计署发布《2015年稳增长促改革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实施跟踪审计结果公告》(2016年第3号公告),指出 2 138名主要领导干部不遵守党规党纪,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138人追究责任,其中549人受到党内警告、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仍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实施。
二、影响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主要因素
(1)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存在许多不足
我国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法律制度,其中宪法是基本法,审计法是专门法律,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披露条例、审计机关政府信息披露(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具体实施措施和规定。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国家法律层面,审计机关可以自愿披露审计结果的审计公告。《审计法》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专门法律,对审计机关披露审计结果公告作出以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条例》将公开权限定义为“可以”,即审计机关不具备公开审计结果的义务,公开审计结果具有自主性,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不利于提高政府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其次,有关法律对审计结果公告何时公布、具体内容和权限的有关规定较为模糊。虽然《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都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要求广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试行)》规定,政府信息应当主动披露的内容为“(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公众广泛认识或者参与的,这些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公告应当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何披露等信息没有具体说明,导致模棱两可。
(2)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结构框架不统一,不规范
现阶段,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相关建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加强财务管理意见的实施等。这种内容体系主要是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主要包括:(1)审计结果是对过去审计事实的具体描述,属于事实信息,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和建议是审计发现问题的建议,是审计师对审计结果的意见和判断,不符合审计结果的内涵。(2)“审计对象基本情况”是对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的描述,属于正面信息和中性信息,这些信息不是审计结果公告用户关注的内容,审计单位容易根据自己的需要改变,公众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信息内容小,占用空间大。相关内容和形式结构的不完善和不合理,使得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难以发挥最大效果。
(3)审计结果公告不能很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缺乏相关性
首先,审计结果公告大多集中公布。在许多情况下,审计公告已经编制,但需要经过上级审计部门和政府的审批。审批程序复杂,耗时长,时效性差;其次,目前审计结果公告中的许多信息都是通过删除和处理调整审计结果报告中的信息获得的,有利于进行必要的保密工作,也有利于控制审计结果直接公布带来的风险,但也间接为个别审计机关“不必要的保密”提供了便利条件,降低了信息的“透明度”;最后,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需求者主要包括政府、人大代表和公众,他们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对审计结果有不同的要求。用审计结果公告来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显然是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