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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审计新法规变更内容

发布日期:2025-11-09 浏览次数:

重点审计新法规变更内容
 
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条例》(财建[2016]504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实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设财务条例》(财建[2002]39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颁布的新法律法规对基础设施财务会计和管理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审计人员应了解新旧规定的适用和衔接,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正确执行新法律法规,包括:(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程序和依据是否合规
 
审计内容包括:编制时间是否在项目完成或试运行后3个月内完成;决算审计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是否仍值班;决算编制前,是否进行了财产物资清查,所有会计处理均已完成;决算编制依据是否完整,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预算文件、相关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资料等;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算(结算)结算审计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成本是否包括规定不得纳入成本的费用?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不得纳入建设成本的七项费用,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的费用;非法分配和收费;无合同协议支持的费用;未取得合规发票、责任人、审批签字的费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单位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和未经批准的损失;项目验收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月后的费用;不应由项目承担。
 
审计人员应注意建设成本的记录依据,必须有合规发票的新规定。在以往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工程款、设计费等费用不及时支付结算。施工单位未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应当根据工程结算书、合同等文件确认施工成本和应付款。根据这一新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时,不开具发票的费用不能确认为工程施工成本。
 
审计人员还应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后3个月内发生的费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项目竣工价款结算最迟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严格审计支出时间,有利于防止基本建设项目拖欠工程价款,维护社会经济有序稳定运行。
 
(3)业务招待费的费用比例
 
财政建设[2016]504号文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出项目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废除财政建设[2002]394号文规定的比例为10%。显然,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防止腐败的措施更加细致严谨。审计人员应当掌握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条例》、《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采用检查支付依据、审批程序、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核实业务招待费用。
 
审计人员还应注意财政建设[2016]504号文件对建设管理费(原“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限制性规定,以《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标准,审查建设管理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财政建设[2016]504号文件修改了建设管理费总控制费率,从原来的七级费率改为六级,提高了各级费率。如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管理费率,从原来的1.5%提高到2%。
 
(四)代建管理费的支出
 
财政建设[2016]504号文规定,代理建设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原则上不能同时支付。确需支付的,两项之和不得高于按总控制费率计算的建设管理费总额。
 
会计师事务所经常接受政府委托,审计政府招标的建设项目。审计人员应注意基础设施项目成本核算的新规定,审计建设项目是否同时支付建设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是否超过允许支出的控制限额。
 
(五)尾工程及结余资金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了尾工程,修订了非经营性项目余额资金的使用规定。对于尾工程,审计人员应注意尾工程预留的必要性,预留投资比例是否在批准项目概算(预算)总投资的5%以内;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余额资金是否在偿还贷款后的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返还财政,是否擅自截留余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