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务标准化管理措施规范化管理措施
发布日期:2025-04-10 浏览次数:次
地方债务标准化管理措施规范化管理措施
1.“修明渠,堵暗道”,严格控制融资渠道
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开始规范地方借贷机制。首先,严格限制借款人的资格,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借贷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借款,市、县政府应当由上级政府代为借款。其次,明确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的界限。地方融资平台回归企业信用,银行评估其资产质量和现金流状况。第三,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PPP),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任。投资者或项目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发行和偿还债务,政府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和财政补贴的责任。
2.“还旧债,限新债”
中央政府颁布了新的预算法,在筛选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基础上,将政府债券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分为一般债务和特殊债务。地方政府可以申请发行债券置换,以减轻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降低偿债高峰对经济增长的压力和债务风险。采取注入优质资产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提高项目偿付能力。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债务增长率。
3.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债务情况,计算债务率、新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情况,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议案》预计,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6%,明确将“债务率不超过100%”作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其次,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地方政府有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自偿债务。第三,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披露制度,重大措施如棚户区政府债务改造单独统计报告。此外,建立问责考核机制,将政府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硬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