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比较分析
发布日期:2025-03-04 浏览次数:次
国内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比较分析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模式简图如图1所示。
在业务模式简图中,融资对象将存货质押给融资主体获得所需贷款,而融资主体则控制融资对象和质押存货的业务,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根据简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内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
(一)制度环境
在制度环境方面,西方(以美国为例)早在1952年就发布了《统一商法典》,提供了一套简洁连贯的法律结构,打破了不同担保形式的传统僵化分类,有效明确了存货质押融资中涉及的产权所有权问题,建立了统一的质押存货物权公示备案制度和登记制度,帮助债权人在提供贷款前确定质押存货的价值和优先权效力。到目前为止,在本法典的结构下,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当成熟,几乎所有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和规范,有效保证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责任,抑制恶性欺诈的发生,为风险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债权人权益的实施效果。与我国相比,只有《合同法》和《担保法》中的一些条款才能作为判断相关业务纠纷法律属性的法律依据,相关物权登记制度混乱低效,缺乏统一开放的物权宣传备案制度。此外,业务纠纷的处理主要采用法庭程序,执行过程效率低,成本高,存在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使债务人违约造成的债权人损失很大。
(2)工业环境
在工业环境方面,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颁布了统一的仓单法案[3],明确了仓单标准,建立了社会化的仓单制度,增强了库存的流通性。随着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对质押存货进行产权认证、价值评估和监督的第三方机构和对质押存货提供仓储服务和监控功能的物流仓储企业相当规范和发达。近20年来,由于西方政府开始允许混业经营,鼓励金融创新,专门从事存货质押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相继出现,业务运营流程更加规范,业务模式更加灵活。我国仍处于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初级阶段,其特点是仓单不规范,缺乏流通性;第三方中介缺乏专业技能和诚信,参与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物流仓储企业良莠不齐,缺乏相应的行业规范,甚至借款人和物流企业联合欺诈银行;各融资主体仍缺乏必要的业务信息共享,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混乱,标准不统一。
(3)基本业务要素(包括融资主体、质押品种和融资对象)
在业务基本要素方面,由于允许混业经营,西方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主体多元化。银行、保险公司、基金、专业信贷公司向中小企业借款,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和物流仓储公司对质押存货和借款人进行评估、管理和控制,物流公司与银行或银行合并,成立专门的金融公司,独立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使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更加广阔畅通[4]。由于经验丰富、操作规范、风险控制技术先进,西方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允许的质押品种也相对丰富,包括农产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甚至产品。至于融资对象,它也从最初阶段的农民扩展到批发零售流通企业,然后扩展到供应商和生产企业,形成了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体系。相比之下,由于银行分业经营等相关政策的影响,我国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银行授信物流企业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或银行向借款企业提供贷款,委托物流仓储企业对质押物进行监督控制。质量品种的选择也相对有限,中国商业银行质押存货的法律风险(所有权明确)、流动性风险(需要广泛使用,易于实现)、考虑到价格风险(要求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和操作风险(要求保存方便,不易变质),初期选择质地稳定、市场价格波动小、大宗商品流动性强的工业原料、农产品和大量消费品,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原料(化工颗粒、化肥)、木材等,后来随着业务的逐渐成熟,新开发了汽车、纸张、家电、食品等品种。至于融资对象,受信用环境、经验和风险控制手段的限制,以及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包括贸易市场和批发市场)流通模式的影响,我国存货质押融资对象主要是流通企业,直到最近,逐渐延伸到生产供应企业,如深圳发展银行“供应链金融”涉及融资对象。
(4)业务控制模式(包括仓储模式、监控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
在业务控制模式上,西方在20世纪之交,其仓储模式从最初的公共仓储(质押存货必须运输到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的指定仓库,更适合流通企业)发展到当地仓储(质押存货可以存储在借款企业自己的仓库中,借款企业可以根据其他合同条款支付回款、交换新仓单和生产经营,更适合生产企业),然后根据借款企业的情况定制[5]。监控方式也从静态质押形式发展到动态质押形式,即所谓的冻结,使借款企业在保持质押存货总量平衡的同时,通过支付存款、补充新存货或根据银行授权收回质押存货进行企业生产经营。至于风险控制模式,西方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风险评估中利用了信用评级的定量技术[6],一些特殊的预警技术和风险价值评估方法也逐渐应用于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相比之下,我国现阶段主要针对流通企业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因此仓储方式主要是公共仓储。通过近年来物流仓储企业和银行的探索和实践,质押物的监控模式已经从静态质押发展到循环质押(滚动质押)、更换仓单质押、信用或保证金更换仓单质押、动态控制存量下限质押(流动质押)等多种形式的动态质押模式[7]。至于风险控制方式,我国商业银行对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质押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缺乏详细的区分和分类,缺乏科学的风险衡量方法,主要依靠经验确定利率、质押率、贷款期限、清算率等重要指标,难以有效预警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