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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资本融资在中国运作中遇到的障碍

发布日期:2025-03-03 浏览次数:

BOT资本融资在中国运作中遇到的障碍
 
1、来自政府的障碍
 
政府在BOT资本融资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应直接负责项目的整体决策和签署。政府应充分论证和合理设计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政府是BOT项目成功的关键作用之一。政府对BOT的态度和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根据BOT在中国实施多年的经验,政府的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1)缺乏经验。BOT资本融资模式是一个大规模、长期的过程。如果稍有不慎,将给中国经济建设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然而,中国政府在制定项目数据和文件的过程中,往往没有足够的人员来处理这种紧迫的工作任务。而且,政府在聘请相应的顾问和专家方面也不能涵盖一切。由于成本的限制,中国政府在聘请外国专家和顾问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2)中国政府目前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地履行BOT的职能。中国政府的管理体系正在走向轨道,往往无法对BOT融资过程做出快速的决策和高效的管理。在此过程中,政府经常增加税收,强制从项目所在地购买原材料或销售当地产品和服务,征收额外的特许权使用费,限制部分产品项目进出口,征收关税,越权干预BOT项目的设计、选址、项目建设、运营和产品销售。
 
2、中国BOT融资的立法障碍
 
BOT融资方法是一项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的系统工程。没有相关政策法规的正确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不可能顺利实施的。BOT投资方式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型投资方式,涉及投资、融资、建设、运营、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或参与者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组织者、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运营管理公司等可能参与者。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多方或参与者组成的各种复杂法律关系。虽然我国对BOT的一些专门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BOT的实施,但由于其内容不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构成了BOT投资方式的障碍。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政策保障的限制和禁止。BOT项目的实施涉及政府担保,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外贸部明确禁止政府担保。虽然广泛承认BOT项目的政府担保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担保不同,但BOT项目的政府担保是否能有效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没有依据的法律规定。
 
(2)对BOT项目范围的法律限制。BOT投资模式在公路、桥梁、机场、港口、水厂、电厂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BOT资本投资模式以来,一些BOT项目在世界各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中国外贸部、经贸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电网和城市供水、煤气、供热管网的建设和运营。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其他三部委1995年发布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一些大型项目只能通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方式建设。显然,为了确保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基础设施,国家采取了禁止限制外商投资进入的政策。
 
(3)BOT项目公司在中国的融资自主性受到限制。外商公司的多渠道融资方式有利于降低BOT项目的风险和融资成本。例如,除贷款外,一些BOT项目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但中国法律法规对发行股票和债券持有限制性态度。例如,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对外商投资方式作出了以下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进行投资,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用中国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投资。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项目项目在中国几乎不可能通过募集、借贷、发行信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以上分析只是我国BOT融资方式立法障碍的一小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国家专门的BOT立法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