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征收的产生
发布日期:2025-02-18 浏览次数:次
2011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通过香烟“简单包装”法案,规定从2012年1月起,澳大利亚销售的香烟将实行统一的橄榄绿包装,包装上不得使用显著的品牌标志、广告语言等,以及展示香烟危害的图片和文字等健康警告语言,应占外包装正面的75%和背面的90%。澳大利亚政府的举动引发了世界各地对世界烟草巨头菲利普莫里斯的广泛讨论,并声称通过诉讼维护其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菲利浦莫里斯公司表示,其享有万宝路等知名香烟品牌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虽然澳大利亚政府的“简单包装”法案没有直接剥夺其知识产权所有权,但剥夺了其商标的使用权,使万宝路等知名香烟品牌的品牌效益变得乌有,相当于变相征收菲利浦莫里斯公司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收入。菲利浦莫里斯向澳大利亚政府发出仲裁通知后,澳大利亚政府回应说,通过“简单包装”法案是基于澳大利亚国民健康的考虑。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它属于政府控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
菲利浦莫里斯起诉澳大利亚政府案,虽然没有结果,但各方都在继续关注。此案引发了关于间接征收标准、例外规定、政府控制权与外国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的国际讨论。随着国际投资实践的发展,征收形式将更加多样化,征收识别更加复杂,需要国际社会在实践过程中,特别是间接征收识别标准、政府措施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界限、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间接征收的产生
在国际投资领域,征收一直是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国际法一般认为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投资领域的征收本质上是指直接征收,即政府采取措施将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或企业经营权归国有或国有企业所有,又称国有化①。在直接征收的情况下,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弥补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损失。
随着国际投资实践的发展,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利用外资发展自身经济。因此,直接转移或剥夺外国投资者财产所有权的现象越来越少。然而,在政府管制经济的过程中,特别是外资,正常的管制措施和征收之间的界限开始模糊。虽然一些政府措施没有直接剥夺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但其后果与直接征收没有区别,这影响甚至剥夺了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使用权或收益权。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相当于新的征收形式。间接征收的说法应运而生。
目前,国际上对间接征收的概念还没有明确和权威的定义。1961年《侵犯外国人国际责任公约哈佛草案》第十条最早对间接征收作出了更全面的规定,即“不合理干涉财产的使用、收入和处分,使业主在干预开始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能使用、收入和处分财产,构成征收”。征收是指间接征收。
一般认为,间接征收是指具有相当于国有化或征收效果的措施。间接征收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扩大或任意征税、禁止分配股息、强制贷款、按要求任命控制人、禁止解雇员工、拒绝入境或拒绝签署进出口许可证等。因此,政府基于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目的采取的控制措施,特别是可能对外国投资不利的控制措施,可以被视为间接征收。
毫无疑问,在直接征收中,政府应该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的补偿。然而,在间接征收中,虽然政府没有直接剥夺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但其措施削弱了投资者财产的价值,使其难以行使财产权从中受益,其后果相当于剥夺了财产所有权。因此,当政府的措施被认定为间接征收时,政府也应该给予投资者合理的补偿。然而,与直接征收相比,间接征收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往往非常隐蔽,难以区别于正常的政府控制措施,这也是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频繁矛盾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