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变化
发布日期:2025-02-09 浏览次数:次
一、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变化
CAS2〔2014〕明确规定,采用成本法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增加或收回投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布分配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也就是说,投资者获得的股利只作为投资收益,不再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此外,投资者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和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根据《股权法》计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由于新标准下没有重大影响的股权工具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投资成本的股权法无法调整。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处理长期股权投资
新标准没有明确要求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根据股权法调整原成本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事实上,无论是否调整,都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合并和编制,只影响企业的各种财务指标,因此企业有空间根据自己的目标选择是否调整股权法。
三、长期股权投资披露
关于披露问题,财务部最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长期股权投资披露适用于其他主体权益披露,不再单独规定。
四、案例分析
2014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从二级股市购买乙公司发行的股票 100 万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5%,以银行存款支付2000万元(含已宣布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40万元),手续费10万元,对丁公司影响不大。C公司将股票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A公司额外投资3000万元,可对B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当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4年7月1日购买乙公司股票时:
借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成本 1960
管理费用 10
应收股利 40
贷款:银行存款 2010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000
贷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成本 196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40
银行存款 3000
借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40
贷款:投资收益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