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预算会计)
发布日期:2023-07-24 浏览次数:次
关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预算会计)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并列。适用于前者的会计称为企业会计,适用于后者的会计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长期纳入国家预算。因此,中国统称政府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广义)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为预算会计。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民间非营利组织逐渐增多,机构业务领域和资金来源多样化,传统预算会计头衔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因此符合国际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头衔开始成为广泛使用的术语。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落后于企业会计的理论和方法。原因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对经营成果和产权的信息需求非常迫切。这种强烈的需求刺激和促进了会计方法的发展。复式会计法诞生于企业而不是非营利组织并非偶然。然而,企业会计的原则和方法也适用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或企业形成的基本会计理论结构也适用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在会计方面,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1)企业需要分期计算资金的经营成果(利润),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不需要计算利润,但需要分期计算资金的使用结果(余额);(2)由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需要计算利润,因此没有资本(投资资本)的概念和会计需求;(3)由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不计算利润,没有企业会计中的收入和费用概念,或者其收入和支出概念与企业会计中的收入和费用概念不同,决定了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强调的收入实现原则、比例原则和稳定性原则。此外,基础会计、货币计量、可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四个假设适用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复式会计法、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原则也适用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这里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很多人认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在确认的基础上采用收付实现制,这基本上是概念上的误解。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外部报告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有关方报告资金委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会计主体必须根据资金(涉及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净资产等)的权利或责任(即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和核算。但在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中,资金进出会计主体的形式往往是现金,现金流入主体或流出主体往往意味着主体形成或解除资金(现金)权利,给人以收付实现制度确认的印象。而且,根据目前国际公认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的定义,其确认必须是权责制。当然,除使用权责发生制确认和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和收支结余表外,不排除根据现金流量制另行编制现金流量表。可以说,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对外报告会计)是基础会计在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中的应用,也可以看作是基础会计与财政、行政等学科的交叉学科。此外,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也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发展其内部报告会计(管理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