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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可以促进或披露合同的执行情况

发布日期:2026-07-22 浏览次数:

审计可以促进或披露合同的执行情况,补充和完善合同的不完全性
 
根据合同理论的相关观点,公司是一系列因素所有者通过投资合作形成的合同组织。其运作的关键是协调因素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权益,提高投资福利预期。因素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形成了组织投资秩序的演变,并由于共同的投资利润倾向而形成了利益共生体。至于未来利益相关者是否会留在或退出合同耦合体,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合同参与者做出此类决策的基本依据。但是,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有不同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应的协调机制来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利益相关者公开选择利益协调机制,要求利益相关者公平对待,调和利益冲突,平衡会计信息需求。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审计制度安排是一种重要的协调机制。正是因为需要控制股东、债权人、经营者等合同参与者(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才导致审计的内在需要,特别是外部审计。事实上,自其产生之日起,外部独立审计一直作为企业组织利益冲突的监督协调机制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内部审计制度的自然局限性和缺陷,其对经营者的监督很可能失败,即内部审计制度安排的“失败”现象。因此,引入外部独立审计制度已成为审计制度安排创新的理论必然选择。也就是说,相比之下,外部独立审计更注重会计信息的验证和对企业各种违约行为的识别,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鼓励经营者认真履行与各利益相关者签订的明确或隐性合同。
 
此外,企业作为各种关系合同的耦合,是由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组成的。通过对这些合同的调查,不难发现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不完全性。所谓的不完全性,一般意义上是指不能准确描述与交易相关的所有未来的可能性,以及合同各方在各种状态下的权利和责任。这主要是由于合同双方的有限理性、现实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巨大的交易成本造成的[3].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建立一个自动履行机制,以使交易顺利进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是通过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完成的,通常是法律解决的最后手段。但在公司方面,需要有协调机制来补充和完善合同的不完整性或规范合同的实施过程。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是这种协调机制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