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结论公告制度现状制度
发布日期:2026-04-03 浏览次数:
我国审计结论公告制度现状制度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审计结论公告制度起步较晚,政府内部控制色彩偏重,审计机关透明度亟待提高,审计结论公告制度有待完善。
(1)公告范围小。如图1所示,从审计署发布的公告数量来看,审计署加强了审计结论公告,2001年至2014年审计公告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审计公告数量的增加并不等于中国审计结论公告制度的发展水平。就公告数量与整体审计项目的比例而言,中国10%的通知率远低于美国97%的通知率。中国的低公告率极大地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其公告范围远低于社会预期。
(2)地区差异很大。审计公告的主要方式是在审计署的平台上公布,而不是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使得公众的点击率和认知率不高。从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论公示制度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为了实施审计结论公告制度,审计署不仅出台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还发布了大量审计结论公告。但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结论公告的主动性不高,有的甚至没有实施。同时,地区差异很大。中西部地区法律文明创造不同,导致审计结论的通知数量和公告率存在明显差异。地方机关没有形成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
(3)审计机关缺乏宣传的动机。许多审计公司不希望公布审计结果,认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导致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公众有权知道中国的审计结论,但审计结论并不直接影响公众的日常生活,他们也不太关注审计结果。此外,一些公众并不了解审计工作,即使他们宣传了审计结论,他们也可能不会主动检查。
(4)有关法律依据不完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公布审计结论”。本规定没有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公开,也可以不公开。目前,审计署发布的四份规范性文件立法水平不高,属于部门规章,法律认可低于法律和行政规章,缺乏法律强制性。
- 上一篇:明确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
- 下一篇:审计委员会的特点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