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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有关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5-11-27 浏览次数:

(一)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有关法律法规
 
针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立强制性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将审计机关权限的描述“可以”改为“必要”披露审计结果公告,强制要求审计机关披露审计结果,在国家法律层面确定审计结果披露是审计机关的法律义务,明确审计机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二,用《政府信息披露法》取代原《政府信息披露条例》,将审计机关披露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义务从规定上升到国家法律的规定,设定法律义务;同时,明确“(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2)需要公众广泛了解或参与”的相关陈述,具体披露内容,详细描述如何披露,如何披露,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减少模糊性。
 
(2)完善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结构框架
 
1.调整审计结果公告的结构。将现行审计结果公告的结构简化为介绍、文本和结尾三部分,将“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意见”纳入“介绍”,适当减少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事实描述,增加被审计单位基本偿付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评价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状况,增强这些信息对受众的有用性,适当减少空间。文本部分用于描述原审计结果公告框架下的“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将其改为: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涉嫌违法违纪需要移交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绩效、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四个问题,并将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涉嫌违法违纪需要移交的问题作为重点披露部分,适当增加这些信息更能反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提高信息质量含量。详见图2。
 
2.增加审计效果公告。《审计效果公告》主要包括《审计结果公告》和《移送完成公告》两部分,并与《审计结果公告》同时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审计效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整改和审计整改公告。原审计结果公告中的“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将被取消,企业整改情况将在本公告中重点公告,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反馈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