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内涵分析
发布日期:2025-10-15 浏览次数: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更加明确,各种复杂的经济诉讼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新的交叉科学法律会计来消除会计与法律之间的障碍,将会计、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相结合。同时,从我国诉讼实践的角度来看,审判方法改革的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诉讼中的各种证据进行分析和识别,但法官不能掌握各种专业知识。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对法律会计专家和证人的需求尤为突出。正如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我们不再可能了解一切,但我们需要对世界略知一二,专注于某些事情。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我们需要越来越多的专家和证人。在专业分工的时代,我们需要专家来帮助陪审团审查普通人不太了解的事情。”①本文试图从其内涵、必要性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角度,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研究法律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使法律会计专家证人能够更好地承担固有的责任,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律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内涵分析
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独特的法律制度,是指一方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推论或结论的法律活动。早在14世纪,英国就确立了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但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作为法官助理出现,并由法院指定。18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专家证人的需求越来越广泛。法院指定的简单方式已不能满足诉讼制度效率和公平性的需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方式在英国、美国和法国不断发展。对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第702条,“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可以帮助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纠纷事实,那些由于他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教训或教育和专家资格证人可以发表意见或其他形式的证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不再实行简单的鉴定人制度,而是将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证人制度相结合。依据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专家助理的规定。②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中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更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利用专业知识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做出一些法律活动的结论”③。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法律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律会计专业人员在审判前和审判过程中对法律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
法律会计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其提供的证词的性质。普通证人只能根据其目击或观察收入对事件做出感性判断,法律会计专家证人可以根据其法律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理性科学的判断。其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业性。专业性是指作为法律会计专家的证人,必须具备丰富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和经验。这一专业水平应满足科学分析判断诉讼中涉及法律会计的具体事项的要求。
二是非判断性。法律会计专家证人以专家报告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或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不能直接裁决案件事实,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性判断。专家报告只是案件证据之一,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必须经法院审理确认。
第三,严格限制。在诉讼过程中,法律会计专家证人的适用并非无限,具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它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法律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只适用于诉讼中合理必要的情形。例如,《英国专家证人指南》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和适应原则要求,当事人有义务限制专家在争议的任何阶段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1)界定并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点达成协议;(2)协助评估案件(法律责任)的是非;3.帮助明确或评估争议(损害赔偿)金额;(4)明确案件可能尽快和解和公平救济的基础。其次,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不适用于简单程序的案件。适用简单程序的案件往往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涉及的会计专业问题并不复杂,因此无需聘请法律会计专家证人。最后,法律会计专家证人有法定数量限制。例如,《加拿大证据法》第八条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控方、辩方或者当事人有权依法传唤专家证人提供意见证据,但未经法院或者主审法官许可,各方传唤的专家证人不得超过5人。”
第四,依赖性。在英国、美国和法国,法律会计专家证人通常是由当事人自己雇佣的,并由当事人支付。中国也是如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两名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员出庭解释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允许申请的,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可以看出,作为当事人诉讼武器的法律会计专家证人,他经常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它与当事人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关系,在作证时有一定的倾向是不可避免的。
第五,公正。法律会计专家证人的使命是利用法律会计专业知识为法院发现案件提供客观真实的服务。虽然法律会计专家证人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但公平性是其本质特征。一方面,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对抗性诉讼制度要求专家在审判开始前披露专家证据,并接受相关人员的询问。因此,对法律会计专家证据进行了严格的批判性审查,至少形成了对不负责任专家证言的威慑机制。另一方面,与普通证人不同,大多数法律会计专家证人只作证一次。他们的行为是重复的。对他们来说,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声誉是非常重要的。虚假的法律会计专家证言很可能对他们的职业生涯造成很大的破坏,他们的经济收入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从普通法的现代原则来看,不应有所谓的原告专家或被告专家,法律会计专家是法院专家,独立于委托当事人,专家应尊重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公平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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