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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的偿还

发布日期:2025-10-12 浏览次数:

老职工养老金历史债务的偿还
 
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养老基金制度转型造成的资金缺口,自然涉及到如何偿还老职工养老金的历史债务。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高就业、低货币工资、相对高实物福利和平均主义福利的劳动工资制度。在这种特殊的劳动工资制度下,当前成本化的货币工资水平较低,基本不包括职工自身养老金部分的工资成本。但作为职工工资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抚养子女的费用主要是按计划分配给当时职工家庭的“人头”,比如政府凭票低价供应的食品、服装、使用等生活资料。因此,为了增加国家利税收入或减少财政预算支出,老职工历史上未支付的部分(非全部)养老工资转化为国有资产存量的这部分,国家有责任承担这部分养老工资负债的偿还义务。但由于“社会主义优越性”、国家计划“充分就业”(这种充分就业是以“户籍障碍”和“计划就业”制度等行政手段拒绝,牺牲非城市劳动就业竞争权)政策,以及城乡职工和农民宏观经济错误、政治体育影响等原因,我国长期整体生产力水平较低,特别是人均劳动生产率较低,大部分时间不容易支持员工及其家属,这决定了老年工人养老工资积累不丰富等。这些都是计算老职工历史养老负债时应考虑的历史国情。
 
根据世界银行组织的中外专家,截至1994年底,根据1994年的价格,中国老职工(包括退休和在职)的隐性养老金债务总额为19170亿元,需要国家承担补偿。
 
在过去的长期计划经济下,包括员工子女在内的城市居民的许多生活资料主要由国家按照人口计划和票牌价格(一般远低于市场价格甚至商品成本)提供。教育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提供的公共财政资源“按需分配”。这让员工更多的孩子享受。这是新中国长期计划经济下的制度安排,也是历史性的“法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子女有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我国现代关于父母与子女赡养关系的“法律原则”(有人从国家制度性的“法律原则”中证明,老职工的养老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而国家不应对过去的养老负债承担经济责任注3)。从中国的历史传统、道德伦理和家庭经济模式来看,中国商品经济长期不发达,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养子防老”的经济传统、道德观念和社会习惯占主导地位。这是一种“反馈式”(由小父母抚养,由父母抚养)的家庭模式,明显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接力式”家庭模式(由小父母抚养,父母依靠自己的资金积累和国家福利养老)。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建立的新中国,虽然创新了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但家庭养老的本质并没有被根本否定。它只是把以前的“小家庭”养老制度变成了小家庭与“大家庭”(计划经济大锅饭)相结合的混合家庭养老制度。因此,在分析中国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工资构成和支付方式时,不适合完全应用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下的劳动工资理论,即使劳动力完全商业化,得出结论,国家老职工的养老负债全部转化为国有资产存量,然后推定老职工的养老费全部由国家承担。
 
可以看出,作为老职工子女,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分担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历史养老负债,不能全部推卸给国家,由社会公共财政资源承担。
 
因此,对于职工养老岗位的问题,要摆脱目前面临的困境,首先要将现行的实质性收益基准制改为储蓄支付基准制;国家承担和补充老职工养老基金的大部分历史债务,职工子女也分担父母的部分养老义务;公平安排国家提供的老职工养老基金,即不同地区、行业、单位、早退休、晚退休、享受福利房(福利房本质上是劳动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养老金也包括住房费),需要部分协调资金来源和分配,必须适当平衡、协调和调整其基本水平。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下的国家财政是“大锅饭”和“全国象棋”,国家安排员工就业计划,劳动工资“必要社会扣除”和工农业收入积累高度集中,投资总体分配,基本形成国有资产存量员工养老工资递延负债,部分国家总体规划有历史依据和现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