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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金融租赁行业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5-03-09 浏览次数:

“营改增”对金融租赁行业的影响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受到冲击
 
1.部分企业回租业务实际税负增加
 
最新一轮改革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率由17%降至6%,但过去符合注册资本标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可适用实际税负超过3%的政策。此外,36号文件规定,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售后回租企业,实收资本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达到1.7亿元,2016年8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短期内达到1.7亿实收资本标准,对中小融资租赁企业门槛较高。如果不能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将增加原享受优惠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负担的变化必然会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售后回租产生影响。
 
2.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导致双重征税
 
在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中,一方面,回租企业以收取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不含本金)作为增值税的基础,另一方面,融资售后回租服务是综合营改增后的贷款服务,根据36号文件最新规定购买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造成增值税双重征税。此外,根据No.13号文件,售后回租企业购买承租人出售的固定资产不缴纳增值税,因此无法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从销售和进项两个层面的税收压力给融资售后回租行业带来了双重挑战。
 
(2)前期改革带来的问题依然存在
 
1.融资租赁企业税负较高
 
“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企业采用差额征收流转税的计税方法,以减去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承担的实际成本为计税依据,再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实际上与增值税按增值税的实质和效果基本一致。“营改增”后,在计税依据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税率上升到17%。虽然进销项可以抵扣,但实际税负会比营业税增加。此外,租赁公司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此外,基于17%增值税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高额附加税也增加了行业税负。
 
2.开票和时间规定不明确
 
中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价格和税款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形式。在金融租赁业务中,供应商向出租人开具发票,而承租人实际承担税收负担。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发票负责人与税收负担人不一致,承租人不能在租赁开始日扣除进项税,只能分期扣除租金的进项税。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出租人不是租赁物进项税的实际承担人,但在购买租赁物时可以一次性扣除进项税。对发票时间和扣除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增加了纳税人的服从负担,给进一步的税收改革带来了挑战。
 
3.不同审批资格的纳税人税负差异明显
 
在“营改增”之前,税法通过了《关于融资租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征收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征收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界定了融资租赁纳税人的流转税基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商务部批准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按照金融保险业差额征收营业税。对未经批准的单位,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人的,按照租赁行业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是否经三部门批准,将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税基的巨大差异。“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这一现象仍在继续,不同业务和资质的企业税基和税率如下表所示:
 
对于从事同一业务的企业,由于未经三个部门批准,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缴纳流转税,导致同一行业税收负担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