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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立法)投资立法的外部联系

发布日期:2025-01-07 浏览次数:

国际(经济立法)投资立法的外部联系
 
外部联系是指国际经济(国际投资)立法与国际社会立法的联系。如环境立法、劳动立法等。为什么这些社会问题与国际经济问题有关?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1)“市场失败”理论
 
市场失败理论是指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资源无法达到最佳配置的市场状况。它是指市场无法有效地分配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另一方面,市场失败通常被用来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情况。例如,化工厂的内在动机是赚钱。为了赚钱,最好让工厂排放的废水进入下水道、河流、河流、湖泊等。不加处理,这样可以降低污染控制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从而对环境保护、其他企业的生产和居民的生活造成危害。如果社会想要治理它,它将增加负担。
 
为了克服和纠正“市场失败”,我们必须依靠市场之外的另一种力量。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主张经济(投资)自由化,但过度自由化会导致市场失败,市场失败会破坏相关的社会价值,如环境问题、失业问题等,因此需要相应的社会立法来平衡国际经济(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自由化立法。
 
(二)“政府失败”理论(法律理论)
 
所谓政府失败理论,是指政府未能通过干预和干预经济活动来弥补市场失败的后果。政府失败表现为公共决策失误、政府机构效率低下、政府扩张和政府寻租。
 
我们说,过度的经济(投资)自由化会导致市场失败,政府应该纠正传统的做法。当政府纠正市场失败时,它本身也可能会失败或失败,也就是说,他的合法性可能会有问题。具体来说,政府可能不代表大多数人和公共利益,而是代表少数商人的利益。这样,政府就可以片面地提倡经济(投资)自由化,有时会在很大程度上忽视对社会价值的保护。因此,需要出现社会立法。
 
(三)“国际道德或正义”的理论
 
传统法律认为,法律无论如何都应该符合人类基本道德和正义的标准。也就是说,根据自然法的概念,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应该符合自然法的标准。虽然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经济自由化,但它必须考虑到国际道德或正义的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社会立法责任。
 
(四)“宪政”理论
 
宪政是一种以人权和人类自由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即民主政治的实施。现在我们正在研究世贸组织、国际经济法是将国际经济法与宪法理论相结合,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是国内宪法。制定国内宪法的依据是人民的合法权益,旨在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二是国际经济法的保护。在国际经济立法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强调对个人经济自由的保护,包括商人和跨国公司的投资和贸易自由;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经济自由的外部性有时会损害社会价值,如主体跨国公司污染东道国环境、雇佣童工等。因此,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衍生功能,也应该保护个人的社会权利。
 
一般来说,保护社会权利取决于国内宪法。然而,一旦社会权利受到跨国公司的损害,仅仅依靠国内宪法是不够的,这就需要依靠国际立法。此时,将促进社会立法的产生,利用社会立法制衡国际经济法。由于以经济自由化为导向的国际经济法过于促进经济自由化,然后产生外部性,损害个人社会权利,因此有必要将社会立法纳入国际经济法,以保护人们的社会权利。
 
(五)“深嵌自由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政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采取的有效干预措施和公共支出政策,避免市场经济带来的弊端。公众对开放政策的支持取决于政府能否成功实施上述措施。可以看出,如果政府能够在实施自由化的过程中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安全”等公共产品,公众就会认识到经济自由主义。相反,它将组织起来抵制自由主义。由此可见,“深嵌”的含义是指经济自由主义必须嵌入社会共同体的意志,成为社会共同体的“共同认知”。深嵌自由主义理论包括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自由开放的市场化原则;二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社会保护原则。前者强调市场的自发作用,后者强调政府干预,整体上强调市场与政府作用的互补性。正是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迎来了20世纪50世纪、20世纪60年代经济快速发展的整整二十年。然而,在此期间,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没有把握政府干预的程度,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政府干预越来越深,最终导致政府干预过度,这和过度市场作用,为经济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风险,最终以20世纪70年代十年“滞胀”的形式爆发,这无疑是对嵌入式自由主义的重大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