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国企混改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分析
发布日期:2024-12-21 浏览次数:
新常态下国企混改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分析
(一)保障平等行权,完善法律法规
在新常态下,国有企业混合改革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必须坚持平等行使,这也是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根本保障。事实上,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受到侵犯,其原因不可避免地与缺乏平等行使意识有关,本质上没有意识到保护中小投资者股东权益的重要性,因此解决这个问题也必须从保护平等行使开始,不仅寻求法律法规的支持,国有企业还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权利机制[5]。中小投资的股东权益需要坚决维护,包括表决权、咨询权、知情权和质询权,使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保持平等地位,自由行使股东权利。二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为中小股东基本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目前,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现阶段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中小投资者无法使用法律武器维权,侵权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中小型投资者权利,根据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实际情况,详细具体说明,侵犯中小型投资者权益,应严厉处罚,提高国有企业大股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2)给予投资者监督权,确保股权平衡
中小投资者应当监督决策权益,实现股权制衡。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尽量控制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发生。目前,政府为国有企业混合改革大股东提供优惠待遇,中小投资者极度缺乏政策支持,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单独转移大股东支持,大力实施累积投票制度,确保股权平衡,为中小股东参与监督决策过程奠定基础[6]。事实上,中小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改革后,往往难以真正融入监督管理过程。只有政府改变大股东优惠政策,才能改变当前形势,逐步实现强制性累积投票机制的股权平等。二是给予中小股东参与监督决策的基本权利。中小投资者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对大股东的决策感到不满,但不能监督决策过程。因此,必须确保中小股东能够监督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可采取以下措施。在积累投票机制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行使权利,组织中小型投资者参加在线股东大会,控制权力行使成本。目前,在线股东大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加强发展,避免成为形式化、表面化的措施。
(三)提高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现阶段,中小投资者权益不时受损,利益受损后,权利保护成本相对较高,中小股东只能被迫放弃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采取措施为中小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权利保护环境。监督国有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确保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是最关键的措施。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意识,甚至上级公司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热情较低,甚至有些企业选择欺诈,隐瞒自己的业务、财务等相关信息[7]。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因此,国有企业应保证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在掌握企业经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侵犯自身利益后,可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维权。政府还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积极开展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常态下,国内社会经济保持稳定发展趋势,各行业和领域不断自我调整,适应当前环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是适应新常态,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措施。然而,国有企业混合改革中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型投资者,经常侵犯其固有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和经济利润权,显然不符合国有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也违反了法律公平的基本原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改革过程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平等行使,给予投资者监督决策权,创造良好的权利保护环境,最终投资者可以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保持对国有企业的投资热情,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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