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模式存在问题
发布日期:2024-12-07 浏览次数:
我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模式存在问题
中国现有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方法和措施在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促进了中国海外投资活动的深入发展,扩大了中国海外利益,而且加快了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了其管理水平。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现有的模式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1.在中国海外投资总体战略规划下,缺乏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模式的设计。一方面,虽然我国海外投资“全球化”战略已提升到国家战略水平,内容日益完善和成熟,但缺乏总体规划和逐步实施的目标定位,缺乏海外投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的工作重点和需求,以及政府各部门组织结构和职能的综合调整和规划,缺乏海外投资活动与风险规避和利益保护之间的内部机制设计。另一方面,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手段和措施往往是综合手段和措施的应用,而不是结合具体海外利益的特点,采取独特的保护模式和手段,导致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效果差,问题层出不穷。
2.保护手段相对单一,忽视了法律手段的运用和作用。由于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往往被视为海外利益保护的一部分,中国政府习惯于主动与东道国政府协商,寻求东道国政府的政治保障⑥。虽然这种相对单一的保护措施和手段可以提高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的效率,但其负面影响也非常明显――它忽略了整个国际投资活动在多重法律体系综合调整下的背景,忽视了国际投资法制在保护国际投资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忽视了降低海外投资风险、解决国际投资纠纷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或法律手段的效果。这种方式也容易导致经济问题政治化,增加整个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不确定性和难度,容易滋生中国企业依靠政府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的心理,忽视或逃避自身力量和责任,甚至容易被其他政府或不良组织利用,成为威胁中国政府的工具。
3.未能准确定位各利益相关者的角色,未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习惯于将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的核心载体,即各类企业,只被视为保护对象,忽视了它们作为主动承担自身利益乃至国家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主体的作用,导致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家海外投资利益保护范围内处于被动地位。角色定位不当,导致政府或忽视海外投资企业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的责任和能力,抑制投资者、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团体扩大和维护海外投资利益的能力;或者政府的指导和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为企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商业空间,增强了企业提高风险意识、预测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尚未建立集监管保护为一体的海外投资利益综合协调保护体系。海外投资企业的利益是我国海外投资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存在矛盾和冲突。为避免企业因自身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发生,海外投资利益的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宏观(国家)与微观(企业)协调的保护体系。目前,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模式在组织结构上反映了对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监管不力、监管手段与保护手段脱节、协调不力等问题。首先,从保护对象的角度来看,现有模式注重对从事海外投资的国有企业的保护和监管,对其他类型的企业或个人的关注较少,成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和监管的薄弱环节;其次,由于监管手段和措施不到位,部分企业存在恶性竞争、盲目投资甚至洗钱、贿赂、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忽视国家长远或整体利益;第三,现有模式没有很好地将监管与保护手段相结合,将监管转化为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的一部分,给予企业投资活动充分合作或必要的帮助;最后,在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实践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仍存在合作不善的问题。2004年中石油、中石化联合竞标苏丹3/7区石油管道工程的案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7]。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中国政府不断出台加强海外投资的监管制度⑦,2017年第一季度,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非金融直接投资同比下降488%。这种悬崖式下跌被学者解释为与进一步规范我国外汇管制有关[8]。然而,他们能否实现制定这些制度的初衷?⑧,还有时间去检查。 5.现有的海外投资风险管理相对分散、数量有限、水平较低,尚未形成全面、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中,通过风险管理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然而,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管理水平不尽如人意,海外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弱,风险评估缺乏准确性,风险管理实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效果差。我国政府层面也开始尝试政治风险管理,但如何实施,特别是如何结合企业海外投资活动建立综合风险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实践和理论研究[9]。
海外投资利益保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必然会增加我国海外投资的风险,减少海外投资收益的损失。因此,有必要结合海外投资利益的本质属性,尽快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既能反映符合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实际基础,又能满足海外投资企业的需求。建立法律风险管理和保护模式,充分保护海外投资利益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 上一篇: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的优势
- 下一篇:我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