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经验
发布日期:2024-11-26 浏览次数:
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经验
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又称公共采购(PublicProcurement),指公共部门为日常政府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有关主体的监督下,以法律方式、方法和程序(按照国际规定,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1782年,英国政府首先成立了文具公用局,作为一个特别负责政府部门采购办公用品的机构。美国政府采购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92年。但直到1949年,美国才逐步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立了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由于市场经济国家奉行“看不见的手”理论,政府基本上不参与或干预国民经济活动,政府直接承担的公共项目和材料采购非常有限,政府采购市场不发达、不完善。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广泛使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重要手段之一是利用财政支出建设公用事业,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一般来说,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政府采购体系建设中积累的经验主要包括:
(1)尽可能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在国外,早期的政府采购仅限于政府部门使用政府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铁路、市政工程、电力、通信、机场、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涵盖公共机构和公共部门的所有采购活动,所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即使私人融资或私营企业,也必须实施政府采购。在欧盟国家,所有属于政府权力范围的采购事项都应由政府采购。在经济转型的俄罗斯,政府采购范围更广,包括政府需要的所有货物、项目和服务,从办公用笔、纸到铁路、奥运项目,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采购支出的80%.一些国家或地区甚至将依靠政府授予许可证或独家经营权的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目前,许多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年度GDP的10%-15%.
(二)具有完整的法律法规制度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政府采购实行法律管理。可以说,法律管理是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管理形式。自早年《联邦采购法》颁布以来,美国先后颁布了《合同竞争法》、《购买美国产品法》、《服务合同法案》、《贸易协定法案》、《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总监法案》、《合同纠纷法》等一系列规范联邦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此外,各州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颁布了相应的采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采购目标、采购程序、财政预算、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的关系、采购监督评估、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赔偿。政府采购制度完全以法制为基础,使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英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也是基于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内容大致包括:一般合同和商业法;法律职责,如遵守国际规定,处理贿赂或不公平合同条款,旨在消除国家歧视,加强欧洲单一市场物资设施自由流动;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协议。
- 上一篇: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
- 下一篇:中国公共分配的二元结构